果汁(浆)含量达不到10%的饮料,今后均不得称为果汁饮料。昨日,省质监局透露,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饮料通则》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通则实施后,达不到标准的“果汁”饮料将不得以果汁自称。
昨日,记者走访福州永辉鼓屏超市、新华都五四店等卖场,某品牌新推出了“果缤纷”系列果汁饮料,其中一款热带美味将菠萝、热情果、红葡萄、番石榴、芒果、苹果等多种水果混合起来,没有糖分指标和各类水果所占比例。
但从12月1日起,饮料国标实施后此问题将会得到解决。按国标规定,只要果汁中加入糖,必须清晰地标示注明“加糖”字样。按原料或产品性状,新标准将饮料分成碳酸饮料、果汁和蔬菜汁饮料、蛋白饮料、茶饮料、咖啡饮料等11个类别。
实施后的饮料国标对各种饮料的基本技术要求非常明确。比如规定果汁饮料的果汁(浆)含量须大于等于10%;蔬菜汁饮料中的蔬菜汁(浆)含量须大于等于5%;乳酸菌饮料中,乳蛋白含量不得小于0.7%;奶茶饮料中,乳蛋白含量也不应低于0.5%等。标准还特别规定,果汁饮料、蔬菜汁饮料应标明原果汁或原蔬菜汁含量,果汁(浆)含量达不到10%的饮料,今后均不得称为果汁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