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8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LT005期)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食品监督抽检情况通告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果派水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沃柑,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丙溴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果派水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43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造成危害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2)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温州市香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U100 牌椰枣(蜜饯),购进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香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43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单据和合格证明材料齐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意昂3招商,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