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徽图案周围为“谷穗”,与现行的国徽“麦稻”环图案并不相符。看来,应该尽快修正《宪法》中的含混措词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徽图案已经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使诸多法律条款不断完善,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实施,作为国徽却是自建国以来没有任何更改。但是,就是这样一个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国徽图案,却与现行的图案纹样有着明显的不同,出现了图文不符的现象。对于这个问题,也许出于鲜为人知的理由,或出于人们的熟视无睹,竟然一直延续到今天,也没有人指出国徽的图案纹样与《宪法》中所规定的差别到底是什么。就此,本文作一考证。
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此,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一九五O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上述条款明确了作为国徽图案的依据。同时,也强调了该图案的象征意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这也是历次公布的宪法修正案所没有明显变化和需要说明的内容。
根据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历史考察,自1950年选定图案之后,“国徽”图案并没有做过任何改动,但是,图案上面具有象征意义的纹样,并非当今宪法明文规定的“谷穗”,而是麦穗与稻穗纹样。
国徽并不难见,小到人们每天要花销的人民币,大到城楼,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都有国徽。也就是说,在我们公民的日常生活当中随时都可能见到国徽。
今考麦穗、稻穗与谷穗的三者区别,“谷穗”颗粒为细小的球状体,且颗粒结成小柱状体构成。但是,现在国徽图案外环是为麦穗,尤其有麦芒以及麦粒为特征;里环是单粒对生尖状体,这分明是稻粒构成的稻穗。
1950年9月,共和国之初经由中央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其原文为:“一、两把麦稻组成正圆形的环。齿轮安在下方麦稻杆的交叉点上。齿轮的中心交结着红绶。红绶向左右绾住麦稻而下垂,把齿轮分成上下两部”。对此,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明确规定,依旧沿用1950年制定的国徽原用图案。由此可见,《国徽法》依据《宪法》将国徽图案定为“谷穗”,与其继续沿用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所明文规定的“麦稻”图案之说相互牴牾;如果按照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法律原则,《国徽法》必然要依据《宪法》制定。但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本身,对原经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麦稻”环纹样,新改其名称为“谷穗”图案,并没有任何文字说明。如果这不是修正《宪法》时的一种疏忽,错将“麦稻”误称作“谷穗”,就无法辨识原设计图案中予以法规确认的“麦稻”环纹样,在新的修正案中,为何可以称之为“谷穗”。
事实上,国徽仅用红黄二色,所有图案也不过就是五星、、麦稻穗及齿轮等四组具有象征意义的纹样构成。因此,这四组纹样的认定,必然要一丝不苟,不可有所含混。更为原则的是,现行国徽图案本身依旧是“麦稻”环纹样,并没有依据《宪法》或《国徽法》改国徽周边为“谷穗”纹样。同时,国徽图案中的“麦稻”环纹样,也不可能在任何“修正案”中可以任意改变其名称概念。即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也不能将原法定的“麦稻”图案,指定为这就是“谷穗”纹样。
再者,汉语中“五谷”或“百谷”,可以表示稻黍稷麦豆等庄稼,但是,就“谷穗”词义本身,还是无法引申为“麦穗”、“稻穗”的概念。所谓孔夫子,就曾被丈人指为“五谷不分”(见《论语注疏微子》卷十八),可见自古至今“五谷”所属的稻、麦及谷子,还是不宜混为一谈。而今,现行有效《宪法》规定的国徽图案周围为“谷穗”,与现行的国徽“麦稻”环图案并不相符。看来,更改国徽图案并非《宪法》之本意,那就应该尽快修正《宪法》中的含混措词,将所谓“谷穗”正名为“麦稻”纹样。(赵评春:黑龙江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员。)
在国徽图案的征集中,政协筹备会虽收到了稿件900幅,但征集到的国徽图案与国旗图案相比,不仅数量上悬殊很大,而且在构思上也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应征者大多把国徽想象或设计为普通的证章或是纪念章,难以反映新中国对国徽的要求,同时,代表们也对未来国徽图案的认识不一致。
经过反复讨论,国徽图案仍不能令人十分满意。因此,代表们一致同意,国徽图案没有提交政协大会讨论,留待将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