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四川的男子石某就没能领悟到这个深刻的道理,因此他最终被自己的言行所害,落得一个死于非命的下场。2013年8月17日,四川某公安局走进一个年轻的女孩,她神色紧张,脸上还流淌着泪水,她用哽咽的声音跟办案的民警说道:“我是被逼的,不是故意要杀他的。”女孩名叫小果,她口中的这个“他”正是石某。
小果18岁,刚刚高中毕业,石某35岁是某家销售公司的经理,一个高中生与一个社会人士之间会有什么联系?据小果交代,她与石某其实近日无怨往日无仇,甚至可以说是没有任何交集的陌生人,那她为何要杀害一个与自己无冤无仇的陌生人?他们两人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这还要从小果的一段打工经历说起,小果高考完毕之后,为了给自己赚取上大学的学费,经人介绍去了一家餐厅打暑假工。2013年8月16日,午餐期间,她为一个顾客点完单,准备去厨房下单的时候,不小心与另外端着果汁的服务员相撞,果汁全部都洒在小果的身上,夏天穿着本来就比较清凉,再加上果汁的糖分比较高,果汁完全黏在小果身上。
小果强忍着身上的不适,把客户下完单之后,赶紧找了一个同事帮自己顶班一会,然后她去员工换衣间更换了一下身上的衣服。因为每次下班都是在此换衣间更换衣服,所以小果也没有任何的防备,更加没有想过一件这么稀松平常的事情,居然会给她招来一场灾难。晚上9点,小果忙完一整天的工作下班回家,还没到家就被一个开着黑色轿车的石某拦住。
小果根本就不认识石某,一个陌生的男子突然拦住了她的去路,小果也知道肯定没好事,她的内心惶恐不已,鼓起勇气跟对方说了一句“你再不让开,我就报警。”没想到石某不仅不让开,还发出非常邪魅的笑,“你如果想将你的隐私公之于众,那你就报警!”小果一脸茫然,此人与她素不相识,怎么会有她的隐私。
小果根本没有理会他,毅然决然准备打电话报警。石某看到小果要打电话,立即掏出手机递给了小果,小果看到手机上的照片和视频瑟瑟发抖,视频记录着她中午在餐厅换衣间换衣服的全部过程。看着惶恐不安的小果,石某笑得更加放肆,不仅出言调戏,还提出让小果与他发生关系的要求。
小果也是一个性格比较刚烈的人,她不畏惧石某的威胁,毅然决然地准备报警,虽然她有着顽强不屈的勇气,但毕竟她只是一个十多岁的小女孩,在体力上与正值壮年的石某相比那还是有很大的差距,石某见她如此顽劣,一把夺走她的手机,然后强行将小果抱到车上,然后将车开到一个偏僻的郊外,然后在车上就直接对小果实施侵犯。
完事之后,石某居然还地说了一句“乖乖听话多好,硬是逼我用强!”受到伤害的小果内心本来就对石某恨得咬牙切齿,没想到石某居然还说出这么厚颜的话,石某的这话彻底激怒了小果,她趁着石某不注意,拿了车上一个锋利的摆件对着石某的后脑勺狠狠砸了下去,然后逃下车,小果在黑夜里奔走了一夜,直到天空微亮,惶恐不安的她最终选择去自首。
警方根据小果提供的线索,找到了石某,因为没能得到及时的救治,石某最终脑出血死亡。那小果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吗?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需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小果刺伤石某的时候,石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种事后防卫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小果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小果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激情杀人,依据法律规定,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故意杀人动机,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失去理智,失控进而将他人杀死。石某侵犯小果本身就存在严重的过错,他还用言语刺激小果的情绪,使得小果情绪失控,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在这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可认定为激情杀人。
而且小果还有自首的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果有期徒刑三年。善恶到头终有报,对于小果的结果,只能为她感到惋惜。罪魁祸首的石某为了一时的刺激搭上一条命,只能说是罪有应得。意昂3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