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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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体育果汁公司,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小玉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5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7号)。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批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小玉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生产日期:2023年5月17日),其中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抽检同批次的馒头销售。经查,该不批不合格馒头是当事人自己加工的,涉案物品1.5kg,已全部售出。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开展了自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并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碚区小玉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北碚区小玉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意昂官网注册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一红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油条(加工日期:2023年5月18日),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油条在售。经查,当事人自行制作油条进行销售,由于超量使用了含铝泡打粉,导致上述油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超标。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碚区一红餐馆经营的油条经食品安全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佳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午餐牛肉罐头(生产日期:2022年7月26日),该批产品检测出猪源性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批次2022.7.26”的午餐牛肉罐头。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向经营者发布预警通告,并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召回通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分析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商生产完了午餐猪肉罐头后,员工没有清洗设备、管道造成午餐牛肉罐头含有猪源性成分。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一)抽检基本情况。北碚区馨晏餐厅(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加工日期:2023年5月30日),其中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汤碗(复用餐饮具)。经查,当事人提供自行清洗、消毒的汤碗(复用餐饮具)供就餐者使用,由于清洗、消毒不到位,导致抽检不合格。因当事人被抽检批次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当事人已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使用的汤碗(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