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康某某涉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元米果案
2024年3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康某某涉嫌无证无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元米果的违法行为,作出移送公安部门的处理。
2024年2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康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黄元米果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小作坊登记证,产品抽检结论显示:生产的黄元米果生产用配料(粉状)和生产配制水中均含有硼砂和柠檬黄。经初步核查,参照《关于印发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的通知》的“表一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硼砂为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
食品安全关系着民生问题,食品行政执法能否和刑事司法进行有效衔接,是依法打击食品犯罪、确保群众饮食安全健康的关键因素。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抓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2月27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中学不执行政府定价、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40.6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4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接移交线索,反映某中学(以下简称“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以180元/生每学期的标准违规收取住宿费,以10元/张的收费标准违规收取热水卡制卡工本费。经查,2021年春季学期至2023年秋季学期期间,当事人以180元/生每学期的标准收取D、E栋学生公寓住宿费(D、E栋学生公寓住宿标准经批复定价为80元/生每学期),收费人数4933人,多收金额49.33万元;以10元/张的收费标准收取热水卡制卡费,收费人数635人,共计收费0.635万元。除已退还部分住宿费和热水制卡费,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40.11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收费备受社会关注、群众关切,本案的办理对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各公办、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不断促进学校规范健康发展,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2024年3月26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卫生院使用过期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7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合格品区货架上摆放的药品“单硝酸异山梨酯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上述药品于2022年7月18日购进,至检查之日已过期25天,货值金额34.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贮存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是反映药品质量的重要指标。市场监管部门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从严、从重打击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4月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车间内2款食品添加剂和1款食品原料均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以上生产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合计1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民生,是不容触碰的安全红线。本案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致使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警示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家具营销中心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案件线索,反映南康区某家具营销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视频号头像背景图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七喜”字样的文字,但未在其售卖的商品上使用该字样。另查明,当事人直播经营中为提高店铺的销售量,虚构视频号网店交易记录、交易量,委托他人以5元/单的“手续费”为网店内2种商品各刷单100单(当事人以34.9元/单支付刷手,用于购买29.9元的链接商品,成交金额共计6980元,其中5980元回流至当事人网络店铺中)。刷单环节中,当事人将刷手提供的所售商品订单号、物流公司名称、快递单号输入系统后台,未真实发货。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实际交易15单,实际成交金额共计2057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网络直播带动了线上经济,活跃了消费市场,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针对网络交易中的“刷单炒信”“虚假好评”“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
2024年4月2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8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赣州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某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经检验,项目“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20℃喷射性能,喷射剩余/%”“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均不合格,判定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生产上述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00具,生产成本30元/具,销售单价32元/具,货值金额9600元,已全部售出,获利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是火灾扑救和火场逃生的重要工具,合格的消防产品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的查处有利于警示市场主体树牢消防产品质量意识,谨防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消防产品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有效规范和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消防公共安全。
2024年3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某学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赣州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以与百度公司合作办学的名义对外招生,开设的“百度云IT特色班”,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经营场所内悬挂“”展示宣传牌,与商标权利人在同一种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企业品牌声誉的象征。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商标行政保护,严厉打击各类商标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2024年3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3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移送线索,反映南康区某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了84mm金圣(赣)、84mm金圣(软)、84mm金圣(硬滕王阁)、84mm双喜(软经典)等38个品种规格的卷烟,经烟草部门定价小组估价违法经营额3.077万元,查获时均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施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从事烟草制品销售扰乱了烟草专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持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有力保障消费安全。
2024年4月1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学校提供餐饮服务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2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设施,厨房门窗缝隙存在防鼠漏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于2023年12月29日前改正。2024年1月3日,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餐饮服务场所仍未按要求配置防鼠设施,厨房有3处门窗缝隙存在防鼠漏洞,其中入口处铁门底部缝隙为15毫米,右侧木门顶部缝隙为20毫米,左侧铁门顶部缝隙为15毫米。经执法人员调阅监控,发现2023年12月29日4时30分、2024年1月3日3时均有老鼠在厨房(烹饪间)内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关系教育教学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警示校园食品经营单位重视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经营活动的风险、隐患,避免造成不良后果。
2024年4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韩某某利用格式条款规定其单方享有合同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9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韩某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单页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5日印制带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的宣传单共计80份,发放14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规定自身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是以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惯用手段,属于“霸王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霸王条款”的监管执法,切实规范商家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和谐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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